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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信息来源:秦淮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11-30 10:30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不断探索、巩固、深化,不断形成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不断发挥历史性作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演变,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出在不搞政治运动的条件下端正党风、反对腐蚀的新途径。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纪委根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980年2月,将地方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委的职责权限、产生方式、领导体制等作了重大修改,职责范围从“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控告、申诉”扩展到“维护党章党规,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产生方式改为“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领导体制取消了原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限定。1986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并确立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作为国务院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积极探索更好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方法途径。这一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分别重建,两个机关既有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奠定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的基础。

从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1993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中央作出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除个别地方外,各省(区、市)纪委和监察机关也都实行了合署办公体制。这次改革,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为新时代党政机构合署或合并设立积累了经验。

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进行新的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把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修改为“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性工作从三项增加到五项,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将派驻机构领导体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与之相适应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付诸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来推进。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不断完善。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试点,党的十九大后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巡视巡察工作创新发展,实施派驻机构改革。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度的笼子不断扎紧。以国际追逃追赃为突破口,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进一步完善。这一阶段,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加强,破除了影响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不懈努力,夺取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既继承我们党历史上推进改革的宝贵经验,又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新要求大胆创新,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和时代特色,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性问题上取得历史性突破。主要体现在:

在历史方位上,更加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应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压实党委(党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定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在领导体制上,更加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保证纪委监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着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制定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增强了纪委专责监督的效果。

在职责任务上,更加强调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自觉尊崇党章,持续深化“三转”,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明确纪委是维护党纪的政治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在工作责任上,从责任不清向履行专责转变;在工作理念上,从“纪”“法”不分向纪在法前、纪法贯通转变;在工作对象上,从抓极少数向用纪法管住大多数转变;在工作重点上,从注重查办案件向加强日常监督转变;在工作手段上,从依靠数量扩张向创新组织制度转变;在工作标准上,从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向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纪检监察机关的定位越来越准确,目标越来越聚焦,工作越来越深入,实现从监督专门机关到监督专责机关的转变。

在监督机制上,更加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实现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强化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十八届党中央组织开展12轮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巡视利剑作用不断彰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强化党委、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完善监督体系,不断扎紧制度笼子。

在责任担当上,更加注重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夯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巡视重点,要求党委书记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时的讲话不能抽象表态,必须见人见事,对重点问题提出处置要求。将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派驻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强化试点地区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形成全党齐抓共管局面。

在自身建设上,更加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执行规定、严格要求都从中央纪委做起。中央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严明审查纪律,开展“一案双查”,下大气力防止“灯下黑”。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监察法中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以实际行动回答“谁来监督纪委监委”问题,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承担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是党中央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使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成为落实“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过程,确保改革始终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进行。要认真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党全国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强化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落实党章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的要求,督促各级党组肩负起主体责任。同时,要着力在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实现自我净化是很大的挑战,迫切要求探索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路径。要坚持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一体推进,实现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和推进改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持改革为了人民,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要坚持改革依靠人民,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注重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监督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要坚持改革让人民受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发展,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牢牢把握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这个关键,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从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出发,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体系和监督调查处置制度体系,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要聚焦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守住政治监督根本定位,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增强监督的震慑效应和刚性约束。要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形成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彰显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治理效能。

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改革,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手段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责任更大。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使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相统一,充分发挥治理效能。要强化内部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健全内控机制,形成运转顺畅高效、相互监督制约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刀刃向内,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

链接

改革开放以来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的有关规定

一、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强调:

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