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进一步深化专责监督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要求,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进一步深化专责监督,做细做实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省纪委《关于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进一步深化专责监督的意见》、市纪委《关于用好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进一步深化专责监督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纪律检查建议是指纪委在专责监督工作中,按照管理权限,基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委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纠正措施、强化监管、健全制度的建议。
    第三条 纪律检查建议主要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重点聚焦“三大攻坚战”、党内政治生态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监察建议主要围绕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聚焦具有地区性、行业性、系统性特点的典型案例。
    第四条 制发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应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议的提出、制发、整改、评估等各环节于法有据、规范有序,切实增强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部门按照《秦淮区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办法(试行)》(宁秦纪办字〔2018〕17号)开展专题分析,结合自身职能,查找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制度漏洞,特别是针对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留置案件等,提出开展专责监督的建议。
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提出建议部门联系沟通相关监督检查室,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起草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党风政风监督室启动审核。
提出建议部门主负责人应当在移送党风室审核前先行审核把关,保证起草建议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性、科学性要求,审查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书、规章制度等附件齐全。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对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初步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制发条件及相关文书、规章制度等附件是否齐全。
党风政风监督室经初步审核后,将符合形式要件的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移送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案件审理室将审核结果直接通知提出建议部门,并将结果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争议较大、重大疑难复杂的拟发建议进行会商。
    第七条 审核后的建议由提出建议部门按程序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会议讨论研究。建议经讨论决定后,由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发,由提出建议部门负责送达。
对区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或同级别的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在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讨论后,需报区委审批。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及其管理的行业、系统有关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制发。
对区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或同级别的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应当通过相应监督检查室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按照程序批准后,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作出。对其他党组织或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建议,经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后,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以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名义作出。
    第九条 监督检查室要强化日常监督,跟踪建议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排查廉政风险,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整改到位。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提出的建议,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督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整改落实不力或者整改后成效评价较差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室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巡视巡察、信访、案管等相关数据,自建议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建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评估,深入了解整改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根据领导审议情况,监督检查室10日内向被监督单位反馈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扎口管理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文书核稿、文号登记和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协作,进一步健全“1+4+7”监督机制,党风政风监督室围绕指导协调推进执纪监督工作的定位,督促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规范建议的流程办理;汇总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及被监督单位整改举措和成效,总结提炼优秀经验做法,每年底对建议制发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其他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定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科学高效的协作机制,确保建议精准、落实有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