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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五种情节从重问责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5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直接管理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应当予以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可以从轻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应当从重问责……日前,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工作制度等,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江苏党的问责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问责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把《问责条例》精神具体化,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务实之作。”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蒋卓庆表示,《实施办法》通过将《问责条例》的各项规定落细落实,不断完善制度、强化执行,让江苏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

  《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落实《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工作制度、附则五个部分,共22条。其中“总则”部分为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分级负责、责任划分、问责抓手等内容。“问责情形”部分为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可以从轻问责和必须从重问责的具体情节。“问责程序”部分为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问责的启动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问责工作制度”部分包括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通报曝光、终身问责、定期报告等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附则”部分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该办法坚持实践在前、总结在后,结合江苏实际,对近年来江苏问责工作的有效做法进行提炼,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问责抓手、发现机制、启动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刚性的问责情形等,着力解决问责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江苏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说,对问责权限,《实施办法》明确分级负责,具体规定了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及免责情形。其中特别规定实行“一案双查”,吸收江苏推进问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制度成果,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情形,《实施办法》突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问题导向和问责导向,新增三个条款进行具体化,明确党组组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的五种情节:对直接管理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可以从轻问责的四种情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应当从重问责的五种情节: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窝案、串案的。

  在对《问责条例》进行细化的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调查程序,规定了问责执行程序的时间要求,增加了取消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实际工作中最为缺失的问责启动程序,详细列举了发现问责事由的五类渠道,对发现问题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收到问责事由、问责建议,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实施办法》还对江苏以往有效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实行问责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问责通报曝光制度和终身问责,强化问责结果运用,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其中,关于实行问责通报曝光制度的规定,在总结江苏媒体平台曝光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党内监督条例》的新要求。
(信息来源     清风扬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