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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细化执纪审理流程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0

   “为何现在要求这样做?答复是否有时限要求?”“我们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是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不久前在审理盐城市政协副主席李某某严重违纪案件期间,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向省委组织部和盐城市委征求意见过程中的对话内容。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该省纪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了江苏省纪检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1+N配套制度),其中细化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关于需报党委审批的案件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的程序规定,明确: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反馈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意见有分歧,由纪检机关分管审理领导组织协商;若经协商仍有分歧,应当将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该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深入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执纪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进行系统梳理,完善执行制度的具体措施,细化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与执纪审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监督制约,有效保障了案件质量。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